不過,各地政府的做法也有所不同。在物流發展初期,由於對物流性質的理解不同,也按使用目的進行劃分:倉儲稱為倉儲用地,停車稱為停車用地,運輸稱為運輸用地,但統稱為“綜合用地”。
壹般來說,應該是工業用地,使用年限50年;但如果是綜合用地,使用年限只有40年(相當於商業用地)。可以查壹下土地證。如果使用年限是50年,就必須是工業用地。
擴展數據:
工業用地使用期屆滿的處理措施:
1.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
第四十壹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簽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進行登記。
2.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最遲應當在屆滿前壹年申請續期,除非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應當予以批準。
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依照前款規定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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