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決定和執行強制措施;
3、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被追究撤銷案件的;
4.對偵查終結後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5、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應當依法處理;
6、對於被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不足壹年的犯罪分子,代為執行刑罰;
7.執行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和法律權利、驅逐出境和暫予監外執行的刑罰;
8.對被假釋、判處拘役緩刑或者有期徒刑緩刑的罪犯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