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再審申請的最新規定是什麽?
關於提起再審申請的最新規定,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和審查民事再審申請的若幹意見》第六條。申請人提出的再審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受理並向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和送達地址確認書:
(壹)申請再審人是生效裁判文書所列的當事人,或者是符合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是作出生效判決的上壹級法院;
(3)申請再審的判決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允許申請再審的生效判決;
(四)申請再審的理由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情形。
申請再審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再審人。
第二,民事訴訟法對再審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和陪審員或者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履行陪審員職責時,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