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是審判的最後程序,再審幾率本身就不高,基本上都是維持原判,如果覺得實在有冤情,建議找專業做再審的律師去介入,因為再審程序立案是非常困難的,再審成功的幾率也是非常少的,如果當事人在法定程序上沒有好好把握,等走完了訴訟程序就沒有挽回的余地了。所以建議三思而後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