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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竹縣辦理結婚證需要哪些證件?

《婚姻登記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壹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結婚的,雙方必須親自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不得委托親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男女雙方均非本市戶籍,但父母壹方為本市戶籍的,可以到父母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當事人應當提供能夠反映父子(女)關系或者母子(女)關系的戶籍證明,或者提供當事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委會)出具的父子(女)關系或者母子(女)關系證明。第十二條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壹)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籍證明;(2)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壹方不在本區、家鄉、鎮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在其《婚姻狀況證明書》上加蓋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公章;(3)可以結婚的指定醫療保健單位出具的婚前體檢證明;(4)本人近期免冠兩寸單張照片3張。婚姻狀況證明應當載明本人出生日期、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以及雙方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內容。離婚壹方申請再婚的,應持有離婚證(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法院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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