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三種。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是世界各國通行的訴訟原則,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都作了明確規定。辯護制度是實現訴訟中人權保障的重要內容,辯護針對偵控機關施用刑罰的主張進行反駁和抗辯,是現代刑事訴訟賴以生存和發展的三大職能之壹,也是刑事被告人享有的最基本、最關鍵的訴訟權利。刑事代理則指代理人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義參加訴訟,進行活動,又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法律後果的壹項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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