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擬從事相關活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前提是無相關犯罪記錄;
3.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
2065438+2005年8月,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關偉發文,稱“18證不得由公安機關出具”,其中包括“無犯罪記錄證明”,強調“無犯罪記錄...應由有需要的單位憑有效證件和單位介紹信到公安派出所開具,不向個人開具證明。”
雖然明確“18不應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的初衷是為了簡化大量煩人的證明,減輕辦事群眾的負擔,但實際上,很多單位還是不斷要求出具證明,尤其是出國時其他國家需要時,單純強調“不會有人出具”無疑會給壹些人帶來麻煩,讓他們在不給的同時無所適從。
擴展數據:
有鑒於此,要想改變“無犯罪記錄證明”難的現象,關鍵恐怕還是要進壹步完善相關的辦證政策,比如“出國”情況下需要辦證,進壹步明確和細化相關的辦證要求和流程。
應該認識到,與其他證書相比,“無犯罪記錄證明”其實是壹種特殊的證書,因為它不僅是我國許多職業(如教師、律師)的法定準入門檻,也是壹種具有國際需求的證書。正如有業內人士指出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其實屬於壹種警察證明,旨在防止個別危害國家安全的人進入這個國家,這是壹種通行的做法。
中國新聞網-為什麽“無犯罪記錄證明”總是折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