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需要提供的審計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常見原因有名字不雅、父母離異再婚、姓名不方便重復、和尚返俗、包括生僻字等。)
2.戶口本和身份證;
3、屬於機關、團體、企業等單位的職工,由本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出具;屬於在校學生的,由學生管理部門出具證明;農業、商業等人員,由常住戶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
4.責任區警方的調查報告。
(2)辦理步驟:(1)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到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派出所受理申請後,填寫《戶口事項變更更正申請表》,責任區民警、所長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意見,上報縣局主管領導,直至市局主管領導審批(各地審批權限可能略有不同)。
(2)申請獲得批準的,申請人在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室變更戶籍信息中的姓名信息,將原姓名變更為原姓名,重新印制戶口簿,用新的戶籍信息申領身份證。
(三)名稱變更的現實:
姓名關系到公民參與社會事務的許多重要事項,其變動比較敏感,因此公安機關對此事非常謹慎。
如果申請人已經年滿16周歲,因為已經成年,可以參與很多社會事務,所以年滿16周歲就不容易改名了。如果申請人目前涉及民事和刑事訴訟,則不能更改名稱。
目前戶籍信息是統壹錄入全國人口信息網的,很難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