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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樣的訊問筆錄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妳好!訊問筆錄應當如實、完整地記錄證人、被害人的陳述。訊問筆錄的處理方法與被告人的訊問筆錄相同。應該交給證人和受害者核實,讓他們改正錯誤。證人、被害人要求親自寫證言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也可以要求證人、被害人親自寫證言。訊問筆錄的順序應當符合實際訊問順序。證人或者被害人、訊問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但法律和本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七條規定,收集證人證言的程序、方法有下列缺陷,經過補正或者合理說明,可以采納的;不能補正或者不能給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壹)詢問筆錄中未填寫詢問人、記錄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詢問的起止時間、地點的;

(二)查詢場所不符合要求的;

(三)訊問筆錄未記載告知證人作證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的;

(4)訊問筆錄反映同壹訊問人員同時訊問不同證人。

希望這個回答能解決妳的問題!

期待大家的好評和采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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