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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請刑事律師調查取證

律師通過以下方式取證:

(壹)申請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

(二)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三)經同意,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材料。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壹條

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調取。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

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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