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他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三十八條在偵查過程中,辯護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控告時,請變更強制措施。偵查機關應當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和案件的有關情況,並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