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或仲裁委員會主任在仲裁員名單中指定。
2.合議庭仲裁,仲裁員三人,由雙方當事人從仲裁員名單中各選定壹人,或由雙方當事人或仲裁委員會主任選定第三人,第三人為首席仲裁員。仲裁結果不符合多數意見時生效,即有三種結果時,由首席仲裁員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