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廣東國邦律師事務所。
法律依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可以由律師合夥設立、律師個人設立或者由國家出資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普通合夥或者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設立。
第八條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師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壹定的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
(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數額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