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個方面:動機。
在該案中,關於作案動機的解釋是,兩個被害的孩子砸碎了張玉華家的土墻,張玉環對他們進行了毆打,其中孩子章雷劃傷了張玉環的手,於是張玉環壹怒之下將其殺害。
這種雞毛蒜皮的糾紛,在農村可以說是太普遍了。光天化日之下為了這件事殺了兩個孩子,有點不可思議。至此,懷疑動機不成立。
第二個方面:犯罪細節。
案發現場:如此重大的案件,在第壹案發現場沒有發現相關的直接證據。作案時間:張玉環說作案時間是11,也就是被害人死亡的時間。這時村裏很多孩子都聲稱看到了兩個受害者。作案工具:麻繩、麻袋。如此重要的證據上沒有指紋、血液、DNA皮膚組織等線索,卻僅僅因為成分壹致就被定為作案工具,而張玉華供述的繩子和他家裏的不壹樣,如此重要的證據也就不保存了。張玉華的手傷:作為犯罪的直接動機,受害者的指甲裏沒有張玉華的DNA。總的來說,當時該案提到的五項證據中,有三項是直接基於張玉華的供述,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第三個方面:審訊過程。
1.在審判中,張玉環聲稱他受到了刑訊逼供。雖然這種說法沒有直接證據,但從張玉環後來被定罪的情況來看,還是有壹些疑點的。
2.在這樣壹起刑事殺人案中,沒有專業律師在最後審判時為張玉華辯護。在這方面,已經違反了審判程序,也是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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