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實行回避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口頭或者書面申請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四)與本案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系的;
(五)案件當事人之間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