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但是,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征得偵查機關的許可。
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
1.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幫助他們了解案件的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2.辯護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並與之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綜上所述,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行使辯護權時,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持上述證件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48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