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為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串供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最長羈押期限為37天。但刑事拘留期滿後,可以變更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拘留時間往往比刑事拘留時間長得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