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壹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也就是說,黨員涉嫌犯罪,只有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行使第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權力,黨組織無權行使相關權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因此,涉嫌犯罪的黨員在適用刑事訴訟法時不允許有任何特權。黨員,涉嫌犯罪,進入刑事訴訟程序。所以,當紀委不服法院判決時,只能向檢察院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