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三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第壹次開始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並告知其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聘請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對於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人民檢察院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後三日內,公訴部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並告知其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聘請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對於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通知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口頭通知應當記入筆錄,並由被通知人簽字;書面通知的,送達回證應當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