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種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者法院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妨礙訴訟活動(如作偽證、沖擊法庭、妨礙證人作證、隱匿、轉移查封、扣押的財物、妨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而且是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者行政訴訟法,最長期限是十五天。
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的臨時性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如果被拘留者被批準逮捕,將根據刑事訴訟法進行審判,刑事拘留不是壹種懲罰或制裁。如果後來無罪釋放,被拘留者可以申請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