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是維護己方當事人合法利益的,當事人為此承擔費用,這是天經地義之事。但是 交通事故案件 則不然,試想,壹個遭受交通事故傷害的受害人躺在醫院裏,肇事者不願意支付任何賠償費用,受害人自己不便起訴,受害人家屬對相關法規不熟悉,不得不聘請律師代理出庭。尤其是很多受害人來自農村,律師費對受害人而言是壹筆不小的費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交通事故案件受害者的律師費也要受害人自己承擔,顯然加重了受害人的負擔。 所以,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法院對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的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的請求,只要在規定的範圍內,判決中法院都是給予支持的。
法律客觀:《律師收費管理辦法》
第四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律師收費管理辦法》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