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五條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