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上述審判方式的特點,專案組在判決後也存在問題:壹旦出現錯案,無人負責。工作隊是壹個集體。犯了大錯後,任何人都可以在集體責任的幌子下自慰。“組織”是中國很多人覺得可以依靠的力量。很多時候,我們也從中獲得了安全感和歸屬感。但是,這是壹個很可怕的名詞,每個人殺人的時候都可以用它來洗掉手上的血。
工作隊依靠封建的審問式或極端專制的模式來解決問題。所以,在佘祥林案的糾錯過程中,潘玉君自殺作為悲劇的續集,是情理之中,意料之外。潘案尚無明確結論,但從專案組辦理的案件來看,只有壹點是肯定的:專案組當時的成員正在接受專案組的審理,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程序。我們不能說他為什麽自殺,但毫無疑問,過程不公開,律師沒有參與專案組的調查,他在程序上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