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7日,陳德寶因涉嫌受賄罪被監視居住,同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於同年3月31日由遼源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羈押於遼源市看守所。此後,陳德寶案由公安部紀律檢查委員會移交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汙賄賂總局,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此案交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查辦,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吉林省遼源市人民檢察院辦理。
2012年10月30日,吉林省遼源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同日以陳德寶涉嫌受賄、貪汙移送審查起訴。這期間,於2012年11月15日退回補充偵查,同年12月6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
2012年12月7日,吉林省遼源市人民檢察院向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於2012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並定於12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
開庭前,因認為於某證言不能自圓其說,袁長生的證言也不屬實,因此,辯護律師趙運恒向法庭提出了證人出庭申請。同時,律師認為由於認為陳德寶遭受了刑訊逼供,其供述是被迫作出,偵查機關提交的證據是非法取得,因此律師又要求法院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然而,2012年12月23日此案在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時,法院並沒有對這兩個申請作出任何回應,而律師也沒有提出反對意見,個中緣由,無從知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