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雙方的權利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訴訟時效兩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債權失去法律保護。
《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而拒絕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償還。
壹審的法定期限是6個月,二審是3個月。壹般沒什麽太嚴重的情況,3-4個月壹審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