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書面申請(16周歲以下,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父母離婚改姓16以下的,需要提供離婚證明手續,父母雙方簽署協議;
3.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4、屬於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應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批準變動的證明,屬學生的,應提交學校批準變動的證明;
5.沒有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證明;
6.經當地派出所審核,所長批準後,報上壹級公安局批準,予以變更;僅更改壹次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年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