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中,可以拒絕律師辯護,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但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的;盲、聾、啞或者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必須有辯護人為其辯護。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