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最近我們遇到了壹起原被告和被告同時上訴自訴的案件。二審中,壹審法院撤銷了被告人壹年有期徒刑的原判,判處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罰。對此,有同誌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二審法院可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另壹種意見是,根據第壹款不應加重被告人的刑罰,認為壹審原判量刑過輕,確有必要加重刑罰的,應當根據第壹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發回原審法院審判。二審法院不能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否則就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七條的規定。對於原被告人和被告人同時上訴的自訴案件,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被告人的刑罰可以加重嗎?請回答。山東省萊蕪縣人民法院蔣勤山同誌:信中說了,其實有兩個問題,壹、二、二審法院是把這類案件發回壹審法院重審還是直接改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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