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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案件或終止偵查的權利,需要辯護律師來維護

以下幾類案件,是需要律師作出撤銷案件處理或者終止偵查。

(壹)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犯罪事實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對於以下幾類案件,應當作出撤銷案件處理或者終止偵查。

(壹)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犯罪事實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

偵查機關的職責是抓捕犯罪嫌疑人,搜集和固定證據。實踐中,對於偵查機關已經立案並啟動偵查程序的案件,即便存在上述撤銷案件或終止偵查的情形之壹,偵查機關處於各種考慮,大多是對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措施,很難作出撤銷案件或終止偵查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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