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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有追溯期嗎?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組織賣淫的量刑標準是什麽?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或者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又犯殺人、傷人、強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事實上,在大多數刑事案件中,沒有定罪和問責是因為超過了訴訟時效。即使案情復雜,公安機關也基本會在法定訴訟時效內確定嫌疑人的犯罪信息。組織賣淫罪是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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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根據刑法規定組織賣淫罪追訴期。

第八十七條超過下列期限的,不再追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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