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只要是有人欠妳錢,如果他不還的話,妳準備把這筆錢要回來,這樣不管多少錢,妳都可以到法院起訴他,法院都會給妳立案,壹分錢也可以。
若對方欠妳的錢不還,妳要保留好相關證據(如對方的身份證復印件或身份證號、合同、郵件、手機短信、錄音、匯款記錄等),可以到他的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起訴,及時起訴要他還錢。
但是需要考慮的是值不值得,因為打官司也是有成本的:
1、當事人成本:起訴需要承擔訴訟費的預交義務,當事人須考慮是否得不償失(有的省市只要妳勝訴了,案件受理費法院是會退給妳,改為向被告征收的);
2、司法成本:即法律資源的占用,司法機關須將有限的司法資源運用到需要法律調整的地方與對象;
3、時間成本:自己跑的話,先去立案庭立案,立上案之後就是等著分配到哪個法官,等著傳票,開庭之前還要調解壹下,調解不成再開庭,開庭之後等判決,之後半個月看是否有上訴,如對方不主動還錢,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壹般來說,如果數額不大,審理期限為3個月;如果數額大,審理期限為6個月。如果其名下沒有財產,只有等待有還款能力時執行。
所以金額太小法院不予立案,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但有的地區內部掌握是1000元至3000元為立案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