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有權拘留現行犯或涉嫌犯罪的人,以待進壹步調查。被拘留後,公安機關將在24小時內將嫌疑人帶至派出所等地進行訊問。如果有重大犯罪嫌疑,公安機關會在24小時內將嫌疑人送到當地看守所羈押,然後進行進壹步調查。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後,應當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後的24小時內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但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或者恐怖活動犯罪可能妨礙偵查的兩種情形除外。拘留通知書是家屬送衣服和生活費的依據,也是辯護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材料。如果沒有收到拘留通知書,可以向當地派出所申請查詢,或者向被拘留地公安機關索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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