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人民陪審員、檢察官、公務員、律師、辯護人、司法鑒定人、公證員、警察、外交官、村委會成員、拍賣師、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商業銀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從業人員、保險行業特定從業人員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三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律師、公證員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陪審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壹)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被吊銷的;
(四)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五)因受處分被免去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六)其他可能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三條* *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律師、公證員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