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員工本人崗位(職務)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規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的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由用人單位和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當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
按照上述原則計算的節假日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