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法》第三條監獄應當貫徹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第四條監獄應當依法監管罪犯,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文化、技術教育。第六十九條: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第七十條監獄應當根據罪犯的個人情況,合理組織勞動,使其改正不良習慣,養成勞動習慣,學習生產技能,為刑滿釋放後就業創造條件。
監獄,廣義上是指關押所有犯人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等。狹義上是指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刑罰的監獄。監獄的主管部門是監獄管理局,最高行政部門是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