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法》第三條 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第四條:監獄對罪犯應當依法監管,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術教育。第六十九條: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第七十條:監獄根據罪犯的個人情況,合理組織勞動,使其矯正惡習,養成勞動習慣,學會生產技能,並為釋放後就業創造條件。
監獄,廣義是指關押壹切犯人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等;狹義是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刑罰的監獄。監獄的主管部門是監獄管理局,最高行政主管部門是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