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是普通程序,則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3、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二百零二條 公訴案件的審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2)《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二百壹十四條 簡易程序的審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壹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