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氣槍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持有兩支以上的,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管制器械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持有型”犯罪是我國刑法中以行為分類的壹種特殊犯罪。“持有”是對事物的壹種實際占有。支配與控制的關系本質上應該是壹種連續的國家行為。我國刑法中的“持有”罪必須是事實上或法律上對合法違禁品的占有、支配和濫用。控制的狀態或行為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持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