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壹)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身份證的。
2.冒用他人身份證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冒用他人身份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