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開庭傳票與出庭通知書的區別
出庭通知書是給檢察院、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開庭傳票是出庭的預先通知,法院特定程序及訴訟開始時發出的書面通知,傳喚與案件有關人員到案的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壹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壹)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二)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五)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