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他人,經公安機關指定的司法鑒定機關鑒定為輕傷的,屬於刑事犯罪,不會因為已經與受害方和解而免除處罰。但如果在賠償過程中取得了對方的書面諒解,法官應當從輕處罰。
至於對方提出的40萬賠償是否合理。
我認為不合理。壹般賠償的是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後續復查費和適當的夥食費。絕對不可能超過40萬。除非對方要求40萬日元而不是40萬人民幣,那才有可能。
妳有權不接受派出所的調解。如果對方堅持天價賠償,建議妳把壹切都告知對方,走司法程序。天價賠償絕對不合理。雖然妳很被動,但我覺得妳不應該接受天價賠償。盡量降低或者合理。妳可以暗示,如果走司法程序,妳就拿不到那麽多了,原告付律師費耽誤工作會比較麻煩。讓對方降低賠償要求。如果壹旦達成賠償,要求對方出具書面諒解書,由被害人簽字後交給法官,這是對犯罪嫌疑人從輕處罰的依據。
如果對方先動手而妳有證人或視頻或者對方承認先動手。
那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131條。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所以在對方對糾紛的發生有過錯的前提下,妳的賠償責任是可以減輕的,因為這是法律規定的,妳可以理直氣壯地告知對方。但是需要有證據證明是對方先動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