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民事糾紛由縣衙、知府衙門處理,刑事案件送交刑部。官場糾紛由大理寺審理,朝廷案件送到宗仁院審理。我們可以知道,在西周時期,民事和刑事訴訟已經有了壹定程度的分離,人們開始重視書證、人證、物證,賦予當事人上訴權。但也存在司法與行政分割、訴訟不對等、刑訊逼供、神判與訴諸刑罰等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