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三點區別:
1、出庭權不同:大律師就是訴訟律師、出庭律師,專做訴訟業務。其出庭權不受限制,從裁判法院到終審法院大律師都是享有出庭權。(香港的大狀其實確切的名稱是“大律師”)。
2、業務不同:事務律師處理各類法律業務,負責範圍比較廣泛,但其出庭權受到較大的限制。事務律師僅可以到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及原訟庭內庭(即非公開庭)出庭。
當事務律師不能出庭時,需要委托大律師出庭,且香港大律師接受委托的過程必須要通過事務律師。
3、法律事務不同:事務律師主要處理日常的法律事務,如財產轉讓、遺囑認證、婚姻糾紛、法律訴訟以及充當法律顧問。事務律師也可以在法庭上為當事人辯護,但不能在最高法院發言。
4、著裝不同:大律師出庭要帶假發的,事務律師是不帶假發的。而且大律師的律師袍和事務律師袍也不同。
大律師職責:出庭公開庭。
事務律師職責:到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及原訟庭內庭(即非公開庭)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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