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如下:
第二十條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1.正當防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正當防衛針對的必然是不法侵害;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
(3)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壹定限度。
2.防衛過當罪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防衛人明知自己的防衛行為會明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為了達到正當防衛的目的而放任這種重大損害的發生,是間接故意的防衛過當。
(2)防衛人明知自己的防衛行為可能明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認為這種重大損害不會發生,是過於自信和過失。
(3)防衛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明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如果他們沒有預見到,甚至由於疏忽造成了巨大的損失,那就是疏忽。
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