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階段律師權利:1。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2.可以與在押的被告人見面、通信;3.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 *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