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擴展數據:
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親屬的委托後,可以行使四項訴訟權利:
1.向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
2.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請書》,根據偵查機關的安排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辦案機關應當在48小時內決定,重大復雜案件5日內決定)。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有權了解有關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2款和《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28條明確規定了這壹權利。此外,律師還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和訴訟權利的行使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