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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後請律師有用嗎

法律分析:當事人被刑拘後,律師應第壹時間介入刑事案件乃至刑事訴訟,偵查、公訴和審判都是圍繞證據進行的。檢察院指控犯罪事實、法官定罪量刑,都必須有相應的證據支持。而在眾多證據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可以說是這些證據的核心。偵查階段是刑事案件的開始,是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罪行輕重的基礎性階段。當事人被關進了看守所,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與外界完全切斷聯系,相對孤立無援,很難保持清醒的頭腦應對公安機關的訊問。再加上很多犯罪嫌疑人不通曉法律,對自己的行為性質、接受訊問時應享有的權利、如何在不違背客觀事實的基礎上作出更有利於自己的供述等問題不甚了解,在這種情況下所作的對自己不利的供述,將直接導致法庭審判階段的不利局面。專業的刑事律師如果能在當事人被刑事拘留後第壹時間介入,對犯罪嫌疑人來講無疑是雪中送炭。

法律依據:《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七)解法律分析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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