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善於準確概括,找出辯護的法律理由。我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供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從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也規定了同樣的內容,只是這壹規定不僅適用於律師,也適用於其他非律師的辯護人。2)不要忽視有利於被告人的酌定情節。相對於法定情節,酌定情節是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法理和司法實踐可以認為對被告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1,性質上酌情情節。從法律上講,間接故意,相對於直接故意,不作為不作為,相對於積極作為,都是司法實踐中經常考慮的酌定情節。2.主觀惡性的酌定情節。3.認罪或者犯罪後退還贓物形成的酌定情節。4.罪數上的酌定情節。即使是罪犯,相對於累犯,初犯,都是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5.就已實現的利益而言的任意情況。6.量刑均衡中的酌定情節。7.可以免於牢獄之災的酌定情節。只要被告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在量刑時可以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辯護律師可以建議法院判處緩刑;刑法分則中有管制刑的,辯護律師可以建議法院判處管制刑。除此之外,我國《刑法》第六十三條還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判處法定刑以下的刑罰。”雖然這壹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並不常用,但辯護律師的作用不容忽視。3)敢於爭論,善於爭論,爭論清楚。4)避免歪理、亂理、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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