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復印庭審筆錄。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當事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第七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可以摘抄、復制案件材料。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規定:“民事案件當事人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適用本規定。”可以知道,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都可以依法查閱、復制案件材料。第五十二條辯護律師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收集、調取證據材料,辯護律師不適宜或者不可能收集、調取證據材料的,應當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材料時,辯護律師可以在場。人民法院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者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從個人處收集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者簽名。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註明證據材料的名稱、收到時間、件數、頁數以及是否為原件,並由書記員或者審判人員簽名。收集、整理證據材料後,應當及時通知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並告知人民檢察院。
法律客觀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0條第2款,當事人可以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