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肯定是看不見的,偵查階段只能見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第壹百三十六條凡是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都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第壹百四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第壹百四十二條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所以進看守所不壹定會判刑。即公安認定他有罪,檢察機關可以依法“無罪”“有疑不起訴”;法院也可以做出無罪的判決。